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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公权力与公事公办

小议公权力公事公办

       公事难办?因为公事需要公办嘛!那么什么是公事呢?公事释义有三:朝廷及公家之事、公文及文件、案件与事件。由于公事涉及的是公共的利益而非局部或者个体的利益,于是被通俗的叫做“公务”而必须按照特定的规则来办,这个规则就是广义的法律,所以公事公办就是依法律和规章而办理的意思,其本质是为了维护“多数人”的权益和利益。一般而言,老百姓心目中的公事则可释义为“老百姓与公家或集体打交道的那些事”。严谨点讲,老百姓就是公民或居民,当然还可以是不履行公权力的法人咯,他们是公权力的“消费者或享受者”;公家则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履行公权力的法人和组织啦,他们是公权力的“管理者和话语权拥有者”。
一句话,公家应该是公权力的责任主体,其从事的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而非个体利益,于是公事就必须受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矩”的约束和规范,这些“规矩”就是“章”,按章办事不徇私就是公事办事的基本原则,即公事公办啦!可以看出需要公事公办的事项主要包括:政府与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事项、需要用公文或文件来确认权利和义务的事项、需要固化证据的案件与事件等事项。另外,公事公办的责任主体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赋予权利的责任主体,还可以是通过法律法规取得授权或许可的责任主体,这些责任主体都通过法定的特定方式方式取得了“公权力”的制定权、管理权和执行权,于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那么承担权利和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一般而言,政府及政府的部门是通过法律法规直接取得的,其制定、管理和执行公权力也正好是其本身的职责和义务,这类主体是“国家的管理”很好理解。而那些通过特定程序许可得到的公权力则需要通过特定的补偿责任、税赋义务来作为公权力运用的前提,主要表现为特定区域自然资源、垄断资源的使用权、解释权取得等,这类主体如银行、保险、电信、烟草、铁路、航运、交通、石化和特定区域的水利开发、电力保障、矿山开发、土地开发等,这类主体是“行业或区域垄断”的管理,是需要“特殊的政策”来支撑的,否则就不具备“垄断的话语权”。
这样一看,公权力的政府及部门实施的是国家管理,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部分,主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和完善,是用强制性的实施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利益,于是只能通过法律的修改来改变调整的方式。“行业和区域的垄断”则因为“资源的稀缺”而刺激和寻求公权力的准入并自然形成垄断,主要是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以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来进行约束和完善,是国家管理的外部延伸,他们通过选择的唯一性来实现社会关系与利益的调整,
于是也完全可以用适当的市场竞争机制来调节或打破其垄断性而失去“话语权”达到调整方式的改变
与公权力对应的就是公权力的“消费者或享受者”,其责任主体则可以是自然人,通俗讲就是公民和法人,要消费或享受这些公权力下的稀缺资源或权益就必须通过公权力的责任主体制定的条件、程序、资格等“管理”而得到,这个得到的过程不是绝对公平的、甚至不是公开的、亦或是霸王条款的……于是在公事公办过程中就出现了公权力的寻租过程,于是公事公办对于那些弱势的群体、中性群体而言变成了“公事难办”!
综上述,公事公办的基本原则要求公事和公务的“章”要体现公共利益而非局部利益甚至既得群体利益,于是公事难办的症结不在
按章办事不徇私的基本原则上,而是出在这个“章”的执行上!国家的法制精神是下位不越上位,公式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约……不难看出,宪法最大,你我他之间签订的合约最小….于是,公事难办的症结就在于这些“章”被区别的进行了解释,出现了上位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被下位法改变而无法统一,个别既得利益群体用话语权的解释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一句话,“章”的制定、执行、解释都可能出现漏洞,漏洞的本质是既得利益垄断了“话语权”,进而直接影响了“公事公办”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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